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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解读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3-06-09 16:14: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为有效规范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规划与建设、维护与使用等环节,2012年11月17日,经省政府第8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吉林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时任省长王儒林签署第236号省政府令予以公布,2013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近日,省公安厅有关部门负责同志对《办法》进行了解读。

  《办法》在系统总结我省实践经验、充分借鉴外省先进做法、反复论证基础上,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主体和范围、图像调取的原则和程序、违法行为的处罚和裁量等重要事项,对“如何建、谁来建、建到何种程度”进行了规定。明确赋予了公安机关对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工作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的职责,对公安机关从源头上统筹管理全社会视频监控资源,促进系统建设科学、良性发展,实现图像信息共享共用具有重要意义。有利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制度,规范建设程序,明确建设责任,实现全省统一规划、统一建设、统一推进;有利于社会组织、单位、个人开展建设和应用;有利于促进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以及提高城市应急管理能力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办法》分为五章,分别为总则、规划与建设、维护与使用、法律责任、附则,共四十一条。

  第一章《总则》作出七条规定,明确了《办法》的立法精神和基本原则,尤其是对政府及相关部门的职责作出规定。

  解读:工作实践表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作为社会工程、民生工程,必须紧紧依靠各级政府的坚强领导,充分发挥政府统揽全局、协调各方的作用,必须综合治理、齐抓共管。此次出台的《办法》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规划、建设、使用、维护等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并做出“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使用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的具体要求,对综治、发改、财政、规划、住建、交通、工信、质监等多个政府部门和电力、通信等企业,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系统的建设、管理和监督等相关工作进行了规定。为构建我省“政府领导、公安主导、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视频监控工作格局奠定了法律基础。

  第二章《规划与建设》作出十二条规定,包括建设规划、建设范围、建设主体、质量要求、验收和备案等项内容。

  解读:一是在系统规划方面,为确保科学建设,《办法》对系统开工建设前的规划工作作出明确规定,指出: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规划,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根据社会公共安全的需要,会同发改、工信、交通、建设、规划等部门编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二是在系统建设方面,《办法》规定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建设主体,对系统“由谁建设”的问题予以明确。《办法》规定:城市的主要出入口、广场和重要路段、重要交通路口等公共场所和部位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由政府组织建设,明确规定建设费用列入同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其他场所和部位,由所有者与使用者约定建设、使用的责任主体,对于没有约定的,按照“谁建设、谁受益”的原则由场所和部位的所有者负责。三是在建设范围方面,《办法》规定了九类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以确保预防和及时处置这些人员密集场所和部位发生重大事件、事故,有效保障公共安全和社会治安秩序。除强制建设范围外,《办法》还鼓励和支持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在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外的场所和部位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出发点是为了充分调动社会的力量参与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尽量拓宽系统覆盖面,切实发挥系统在维护公共安全方面的实际效能。同时,需要引起注意的是,当前视频监控技术不断发展,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和其他视频监控设备日益普及,如何在有效利用这一技术维护公共安全的同时,充分尊重和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成为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办法》从保障公民隐私的角度出发,根据我省实际情况,规定了在医疗病房、宾馆房间等八类场所和部位禁止安装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以保障公民隐私权和其他合法权益不受侵害。四是在建设质量方面,《办法》规定系统建设质量应当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技术要求,特别是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当选择合格的产品(具有检测报告)并由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施工建设。为严把建设质量关,《办法》将系统的验收及备案上升为法律规定,明确了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于验收合格后投入使用;非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应向公安机关备案,以便于公安机关对全社会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资源统筹进行管理、监督和指导。

  第三章《维护与使用》就系统的维护、违法行为、图像调取的权限和程序、监督检查、表彰奖励等项内容作出十一条规定。

  解读:一是在系统运行维护方面,《办法》作出了建立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运行维护、安全检查、应急处理制度的规定,提出了图像信息存储期不少于十五天的硬性指标,确立了定期检查、及时修复的维护机制,规定了七类影响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的违法行为,明确了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安全运行的禁止性规定,以确保系统安全、正常运行。二是在系统使用方面,为扩大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应用范围,最大程度地发挥系统效能,《办法》第二十四条至二十七条对系统的使用作出了必要规范,赋予了相关部门、社会组织、个人在一定条件下使用信息资料的权利;第二十八条规定了查阅、复制、调取信息资料的规定和流程,体现了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建设、使用所遵循的“资源共享”原则。同时,《办法》第二十九条还规定了公安机关应当对系统日常运行、维护和信息资料的安全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以充分发挥公安机关管理、指导和监督的职责,确保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合法、高效应用。

  第四章《法律责任》就有关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作出九条规定。

  解读:法律责任两种情况:第一种情况是:对于直接违反本《办法》的各类违法行为,《办法》作出了一系列规定,形成了违反本办法行为的调查及处罚体系,明确了各类调查和处罚的适用条件、处罚标准和限定性规定。特别是《办法》第三十一条,关于“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而未建”的处罚内容,将涉及公共安全的重点场所和部位列为强制建设的范畴,必将对我省视频监控系统建设发挥极大的推动作用。第二种情况是:对于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管理中,不依法履行职责,或者有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行为,造成危害的,应依法给予相应处理。

  第五章《附则》共二条内容,是对《办法》的解释性条款。

  解读:社会各单位、组织和个人要严格遵照《办法》,在《办法》规定应当建设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场所和部位必须建设系统,《办法》规定不允许安装的场所和部位严格禁止安装系统;要保证系统建设质量,及时到所在地县级公安机关配备;要规范系统的维护与使用,建立系统维护等制度,保证系统存储时间,遵守系统使用程序。

  《办法》的施行标志着我省视频监控工作进入了法制化、规范化的轨道,必将推动全省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的深化建设与深度应用,进一步促进公共安全视频图像信息系统在打击震慑犯罪、维护社会稳定、服务保障民生等方面发挥更重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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