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释放惠民红利共筑安全底线——《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意见》解读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6-01-19 14:02: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汽车改变了世界,改变了生活。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驾驶机动车已从专业技能转变为日常生活技能,与广大人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和生命财产安全密切相关。截至目前,我国驾驶人已超过3亿,2020年将达到4.7亿,我省驾驶人数量将超过500万人。面对新常态,现行驾驶人培训考试模式表现出诸多不适应,改革势在必行。

  近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关于推进机动车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改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推动我国驾驶人培训考试制度全面改革。

  此次改革出台了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培训管理、利用社会资源、改进考试组织、严格监督问责、提升服务水平等6个方面、27项改革任务。改革将于2016年上半年启动试点,2017年总结试点经验、深入推进,2018年全面完成。

  近日,省公安厅交警总队相关人员对《意见》中与广大交通参与者相关的改革内容向大众进行了详细解读。

  改进服务方式:方便群众学车,保障学员权益

  针对社会各界和广大学员关注的驾培服务质量不高、等待时间较长等问题,《意见》推出多种举措方便群众学车,保障学员权益。

  推行计时培训计时收费、先培训后付费。改变传统的“学前一次性收费”模式,学员在完成培训学时后,支付相应费用。

  实行自主预约培训。学员可以自主预约培训时段、自主选择教练员、自主选择缴费方式,并进行教学质量学后评价。

  利用社会力量:解决考试供给不足,缓解考试积压

  在当前驾驶人考试需求迅猛增长的形势下,考试资源供给不足的问题日益显著。《意见》鼓励建设使用社会考场、增加考试员数量、优化考试资源配置,挖掘内外部潜力,提高考试能力,破解驾驶证“约考难”问题。

  推行兴建使用社会考场。有序引导社会力量投资建设考场,以政府购买服务方式使用社会考场,提高供给能力。

  拓宽考试员选用渠道。建立多渠道的考试员选用机制,在公安民警、文职人员中选拔配置专职和兼职考试员。试行从运输企业驾驶人、警风警纪监督员等社会人士中聘用社会考试员,承担考试辅助评判和监督职责。

  优化考试资源配置和布局。驾驶人考试业务将向县级下放、延伸,向县级车管所派驻考试员或者直接下放考试权限。申请人在两个月内预约不上考试的,可以选择省内其他地市参加科目二场地驾驶考试和科目三道路驾驶考试。

  试点小汽车自学直考:满足群众需求,倒逼驾校提升服务

  “先进驾校再考证”是目前绝大多数人选择学驾考证的途径,这形成了驾培行业垄断,造成学车贵、练车难、约考报名不自主等问题。《意见》明确试点小型汽车自学直考,既顺应群众呼声,满足部分群众自主学驾需求,又发挥“鲶鱼效应”,倒逼驾校提高培训质量和服务水平。

  逐步推进小汽车“自学直考。“自学直考”将首先在部分城市试点,再逐步推行。“自学直考”学驾车型限定于“小型汽车”,主要满足驾驶私家车等需求;明确非经营性培训。自学直考主要满足家人、朋友之间帮助学驾的需求,明确为非经营性活动。

  明确训练车辆和指导人员条件。自学训练车辆应加装副制动装置、辅助后视镜等安全辅助装置,经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并按规定投保机动车保险。随车指导人员必须具有一定的安全驾驶经历。

  优化考试组织:实现考试规范管理,压缩寻租空间

  考试过程公开透明是保证考试结果严格公正的前提和基础。《意见》从报考、约考、排考全过程出台改革创新和规范管理的措施,挤压权力寻租空间。

  自主报考,剪断“利益链条”。建立“互联网+窗口服务”的新模式。建成考试预约服务平台,由考生自主选择考试时间和场地,公安交管部门不再向驾校分配考试名额,按照考生的约考时间顺序安排考试。

  随机排考,防止“人情考试”。使用计算机系统随机选配考试员,随机安排考生分组,随机选取考试路线,实现考试员和考生信息、驾校信息互相屏蔽。

  优化程序,提升管理效能。允许考生一次性预约、连续考试场地驾驶、道路驾驶考试,场地驾驶和道路驾驶考试均合格后可以直接参加安全文明常识考试。小型汽车由抽取20%考生参加“夜考”改为全部在白天采用模拟灯光考试。

  考务公开,接受社会监督,考试信息通过互联网向社会公开。在考场、考试车上安装使用监控设备,在候考场所、办事大厅向群众直播考试视频。考试前,允许考生免费进入考场熟悉环境,了解场地设施布局、考试路线和流程;考试后,对评判结果有异议的,考生可以查询自己的考试视频资料。

  坚持便民利民:方便群众学驾领证,增加人民福祉

  《意见》推出一系列“接地气”的便民措施,方便广大群众学驾考证,依法保障残障人士学车权益,让更多群众享受汽车文明发展成果。

  完善驾驶人体检管理制度。将老年驾驶人每年体检由60周岁调整为70周岁,方便老年人驾车出行。考虑到未按期体检不属于恶意交通违法,对因逾期未体检被注销驾驶证的,体检合格后恢复驾驶资格,不再参加有关考试。

  允许全国异地考领、审验驾驶证。在放开小型汽车、摩托车异地考领驾驶证的基础上,进一步放开对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异地申领限制。同时,允许所有驾驶人异地补换领和审验驾驶证、提交体检证明,满足流动人口需求,实现社会公共服务均等化。

  逐步放宽残障人士驾车条件。在已允许听力障碍、下肢残疾、部分手指残缺等身体缺陷人员驾车的基础上,放宽单眼视力障碍群体、上肢残疾人申请小型汽车驾驶证的条件,满足其便利出行需求。

  推进驾驶证国际互认。将逐步扩大驾驶证互认换领国家范围,提高我国驾驶证国际认知认可度,方便我国公民在国外工作、生活和学习。

  严格监督问责:健全内外监督机制,确保规范廉洁

  针对一些地方存在的驾驶人考试暗箱操作、降低标准、把关不严,甚至出现驾考腐败案件,《意见》从执法、科技、脱钩、问责等方面健全考试监督问责机制,保证考试公正廉洁。

  严格刚性执法,确保结果公正。要求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考试内容、考试程序和评判标准实施,不得减少考试项目、缩短考试里程、降低评判标准。对交通安全法规、场地驾驶和安全文明常识考试使用计算机评判,对道路驾驶考试采取人工随车评判和计算机评判相结合的方式,保证考试严格公正。

  全程科技监管,完善监督机制。驾驶人考试将使用全国统一的考试评判和监管系统,推行考试全程使用执法记录仪,利用考试音视频、指纹认证、人像识别、卫星定位系统等监管手段,提高监管科技含量,确保考试数据的公正性、真实性。同时,全面推行考试回访调查、音视频档案抽查、举报投诉核查反馈制度,加强考试工作日常监督。

  严格责任倒查,强化违规问责。凡是驾驶人取得驾驶证后三年内发生死亡事故负主要以上责任的,倒查考试发证过程,发现违规问题,严格追究考试员责任,终身不得参与考试工作。对考场和考试设备生产销售企业监管违规的,取消考场资格和考试设备供货资格,依法追究责任。

  彻底脱钩清退,落实政企分离。严格执行驾校脱钩规定,任何国家机关以及驾驶培训和考试主管部门不得举办驾校,禁止公安交管部门、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工作人员及其配偶、子女经营或者参与经营驾校,既保证考试公平公正,又让利于社会、让利于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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