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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关于《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有关内容的解读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6-04-27 10:31: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一、《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的出台背景 

  依法登记户口是法律赋予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是公民参与社会事务、行使各项权利义务的前提。近年来,吉林省公安机关不断积极探索、采取措施,加强户口登记管理,大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取得明显成效。国务院出台《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意见》(国办发〔201596号)(以下简称《意见》)后,按照《意见》要求和省委省政府领导的指示精神,起草了《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实施意见》),征求省民政、教育、人社、卫生计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经省政府办公厅审定通过出台。为彻底解决全省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切实保障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提供了政策依据。 

  二、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具体目标 

  一是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切实保障公民登记户口合法权益。 

  二是完善户口登记管理制度,建立无户口人员排查解决常态化工作机制,不再形成新的户口问题。 

  三是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政策,保障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后能够享受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 

  三、可以登记户口无户口人员范围 

  凡是无户口人员,不管是什么时候、什么原因产生的,都要及时依法办理户口登记。 

  《实施意见》将无户口人员分为九类,分别是: 

  1、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 

  2、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 

  3、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 

  4、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 

  5、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 

  6、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7、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 

  8、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 

  9、其他无户口人员。 

  四、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原则 

  《实施意见》提出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必须坚持的三个原则: 

  一是坚持依法办理、保障权益。按照《实施意见》规定,既要切实维护每个公民依法登记户口的权益,为他们参与社会事务、行使权利义务提供保障,又要在户口登记上坚持依法办理,保证户口和公民身份号码准确性、唯一性、权威性。 

  二是坚持区别情况、分类解决。造成无户口问题的原因错综复杂,为无户口人员办理户口登记时,根据无户口问题产生的原因,按照《实施意见》规定的九种分类登记户口政策,为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三是坚持综合配套、部门协同。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工作涉及多部门政策衔接,《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与健全完善计划生育、收养登记、流浪乞讨救助、义务教育、社会保险、国籍管理等相关领域政策统筹考虑、协同推进。 

  五、我省《实施意见》的特点 

  我省《实施意见》主要丰富了三方面内容: 

  一是细化任务分解目标。《实施意见》将解决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问题的任务目标细化为三个具体目标,在全面解决现存无户口人员落户问题的同时,既要完善户口登记政策,又要完善相关领域配套政策,保障每个公民都能依法登记户口,并享有基本权利和保障。 

  二是增加一类无户口人员类型。我省在摸排无户口人员底数情况过程中发现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人数较多,因此,《实施意见》根据实际情况,在国务院《意见》八类无户口人员基础上增加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类型。 

  三是疑难问题无法判定时才要求出具亲子鉴定证明。为减轻无户口人员落户负担,《实施意见》规定,对需要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和我省公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或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即可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才需要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六、不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政策外生育、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无户口人员,原则上由父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或经民警调查未能核实相关情况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七、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在助产机构内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向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关系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委托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无户口人员或者其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结婚证或者非婚生育说明,按照随父随母落户自愿的政策,到父亲或母亲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八、未办理收养手续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未办理收养登记的事实收养无户口人员,当事人可以向民政部门申请按照规定办理收养登记,凭申领的《收养登记证》、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19994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的决定》施行前,国内公民私自收养子女未办理收养登记的,当事人可以按照规定向公证机构申请办理事实收养公证,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尚未办理户口登记的,可以凭事实收养公证书、收养人的居民户口簿,到收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九、被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户口被注销人员登记户口 

  被人民法院依法宣告失踪或者宣告死亡后重新出现的人员,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凭人民法院撤销宣告失踪(死亡)的生效判决书,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十、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登记户口 

  农村地区因婚嫁被注销原籍户口的人员,经公安机关调查核实未在其他地方落户的,可以在原户口注销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恢复常住户口登记后,符合现居住地落户条件的,可以到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户口迁移,将户口迁至现居住地。 

  十一、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户口迁移证件遗失或者超过有效期限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可以向签发地公安机关申请补领、换领户口迁移证件,凭补领、换领的户口迁移证件,到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不符合迁入地现行户口迁移政策的大中专院校毕业生,可以在原籍户口所在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其他人员可以在户口迁出地申请恢复常住户口登记。 

  十二、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非婚生育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我省居民与外国人、无国籍人在国内非婚生育、未取得其他国家国籍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其具有我国国籍的监护人可以凭《出生医学证明》、父母的非婚生育说明、我省居民一方的居民户口簿,到我省居民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户口登记。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原则上由我省居民一方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民警调查核实,凭社区(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办理落户手续。对无法判定、民警调查核实不清的,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十三、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未落户的无户口人员凭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决定书及注销户口记录到原户口注销地公安派出所办理恢复户口手续;上述相关证明丢失、且人口信息系统中无法查到注销户口记录的,经拟落户地公安派出所调查核实确认后,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十四、其他无户口人员登记户口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在单位所在地或监护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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