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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公安厅法制总队解读“作弊入刑”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6-06-01 10:57: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2016年高考即将举行,这也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的首个高考。为营造安全、公平、公正的高考考试环境,公安机关将依法履行职责,加强教育主管等相关部门的衔接配合,形成打击合力,严格依照有关法律规定查处高考舞弊违法犯罪行为。近日,省公安厅法制总队相关负责人对如何正确认识和运用刑法修正案九这一法律武器,打击各类高考作弊犯罪行动进行了解读,以下为解读全文。

 

  近年来,破坏考试秩序犯罪出现许多新变化新特点,考试作弊活动猖獗,组织化程度越来越高,越来越多地使用科技手段,惩处难度越来越大。201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在听取教育部门以及社会各界的建议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首次明确将考试作弊规定为一种具体的犯罪行为,标志着考试作弊的刑法处罚体系得到初步完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六)》,刑法修正案(九)第二十五条共新增3个罪名,分别是组织考试作弊罪,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和替考罪。

  组织考试作弊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和第二款规定,组织考试作弊罪是指在法律规定的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以及为他人实施组织作弊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行为。本罪是行为犯,只要具有上述行为,不要求造成严重后果即可构成犯罪,对具有严重情节的则最高可判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非法出售、提供试题、答案罪是指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考试试题、答案的行为,其处罚与组织考试作弊罪相同。

  替考罪。根据刑法修正案第二十五条第四款规定,替考罪是指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的行为。对构成替考罪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刑法通过上述规定,明确将组织作弊、买卖作弊设备、买卖考题、替考等作弊以及帮助作弊行为均纳入刑法打击范畴,实现了对组织者、提供帮助者、出售试题答案者、替考者、被替考者的“全链条打击”,体现了维护国家考试制度的重要性。特别是“枪手”与雇主都要受到拘役或者管制的刑法处罚,这也彰显了国家更加注重维护社会诚信的态度和决心,其警示和教育意义非常明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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