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吉公函〔2026〕283号
关于印发《吉林省寄递渠道违法犯罪
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公安局、邮政管理局、财政局,长白山公安局、长白山管委会财政局,各县(市)公安局、财政局:
为依法严厉打击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违法犯罪,鼓励引导社会群众参与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监督举报,严防禁止寄递物品及临时管制物品流入渠道,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吉林省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执行。
附件:吉林省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邮政管理局 吉林省财政厅
2026年9月21日

吉林省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
举报奖励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动员全社会力量积极举报涉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加强邮政行业安全管理,严防禁止寄递及临时管制物品流入寄递渠道,有效防范化解寄递领域安全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禁止寄递物品管理规定》《快递暂行条例》《吉林省邮政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寄递渠道,是指邮政企业、快递企业依法开展寄递服务活动过程中的收寄、分拣、运输、投递等环节。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奖励,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举报吉林省行政区域内发现的涉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或成功预防、阻断涉寄递渠道违法行为及安全风险发生,依法作出处理或有效规避风险后,给予举报人的奖励。
第四条 举报人可采取拨打110报警电话、公安机关公布的专用举报电话、信函、网络举报、当面来访等方式,向公安机关举报涉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举报时应尽可能提供详实信息,助力线索核查。
第五条 吉林省公安厅负责统筹全省涉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举报奖励工作。各市、县两级公安机关负责本管辖区域内举报线索的受理、核查、奖励审核及发放等工作。吉林省邮政管理局依法承担行业监管职责,鼓励、引导寄递企业建立健全内部举报奖励机制,宣传举报奖励政策,保障从业人员的举报权益,配合开展线索核查与奖励落实工作。吉林省财政厅负责指导各地财政部门做好举报奖励经费的保障工作。
第二章 举报范围与奖励对象
第六条 举报人发现以下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违法行为,以及能够提前预防、阻断下列寄递违法行为及安全风险发生的相关线索,均可依法举报:
(一)涉枪支弹药爆炸物类:寄递枪支(含仿制品、主要零部件)、弹药(含仿制品)、爆炸物品、危险化学品、易燃易爆物品等;
(二)涉管制器具类:寄递管制刀具、弩、催泪器、电击器等;
(三)涉毒品类:寄递各类毒品、易制毒化学品、吸毒工具及其他涉毒物品;
(四)涉国家安全类:寄递涉密文件、间谍器材、反动宣传品、非法出版物(含印刷品、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等;
(五)涉恐怖类:寄递涉恐宣传品、暴恐音视频存储介质、涉恐标识物品等与恐怖活动相关的物品;
(六)涉野生动物类:寄递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以及非法猎捕、杀害野生动物相关物品等;
(七)涉侵权假冒类:寄递假冒伪劣商品、侵权复制品,以及伪造、变造的货币、证件、公章等非法伪造物品;
(八)涉电信网络诈骗类:寄递现金、黄金等涉案财物,以及银行卡、手机卡、GOIP设备(虚拟拨号设备)等涉诈工具、设备;
(九)涉特殊管制类:寄递依法实行临时管制、禁止进出境的物品,以及其他限制寄递的物品;
(十)其他类:其他法律法规明确禁止寄递的物品,以及利用寄递渠道实施的各类违法犯罪行为。
第七条 举报奖励对象包括:
(一)从业人员:寄递企业一线收寄员、安检员、分拣员、投递员等直接从事寄递服务的从业人员;
(二)社会公众:任何发现涉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的公民;
(三)其他组织:积极举报涉寄递渠道违法犯罪线索的各类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等。
第三章 举报条件与不予奖励情形
第八条 举报人举报违法犯罪线索,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被举报对象、具体的违法犯罪事实或清晰线索,并能提供初步佐证材料(如运单号、物品照片、视频、录音、聊天记录等);
(二)举报内容未被公安机关掌握、未被媒体曝光,且未被其他机关先行处理;
(三)举报内容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依法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追究刑事责任,或成功预防、阻断违法犯罪行为、规避重大公共安全及财产安全风险,未造成危害后果;
(四)举报线索真实有效、来源合法,无虚构、夸大、伪造线索及风险情形。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奖励:
(一)公安机关、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人员,以及其他具有法定监督、报告义务人员的举报;
(二)公安机关已对相关违法犯罪线索开展立案侦查、调查取证,其他举报人再次举报同一线索的;
(三)违法犯罪嫌疑人自首、主动检举揭发同案犯或者协助抓捕同案犯的;
(四)举报人通过非法手段、违背职业道德或侵犯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方式获取举报证据的;
(五)举报的违法犯罪事实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的;
(六)举报人明确拒绝接受奖励的;
(七)虚构违法犯罪风险、伪造举报线索,谎称预防、阻断违法犯罪行为,企图骗取举报奖励的;
(八)其他不符合法律法规及本办法规定的奖励情形。
第四章 奖励标准
第十条 按照“谁侦办、谁兑现”的原则,举报奖金由侦办的公安机关负责兑现,并对线索奖励的真实性负责。吉林省公安厅牵头侦办的案件,由吉林省公安厅本级负责发放。对符合奖励条件的举报线索,经公安机关查证属实后,按以下标准给予奖励:
(一)据此给予违法行为人行政处罚的,或据此成功预防、阻断各类寄递渠道违法犯罪行为,及时规避人身安全、公共安全、财产安全及国家安全风险,避免造成实际危害后果发生的,给予举报人200~500元人民币奖励;
(二)据此破获一般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1000元人民币奖励;
(三)据此破获省公安厅挂牌督办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2000~5000元人民币奖励;
(四)据此破获公安部挂牌督办刑事案件的,给予举报人5000~10000元人民币奖励。
一次有效举报中查实举报对象有多项违法行为的,不累计奖励,按其中最高奖励标准执行。
第五章 举报与奖励程序
第十一条 举报人应当提供真实有效的姓名、身份证号、联系电话等身份信息,对举报内容的真实性负责,主动配合公安机关开展线索核查、案件查办等相关工作,不得隐瞒、捏造相关信息。
第十二条 奖励审核、领取应当按照以下程序规范执行:
(一)办案部门应在线索查证属实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10个工作日内,书面或电话告知符合本办法规定的举报人奖励决定及领取方式;
(二)举报人在接到奖励通知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向办案部门提交本人身份证明、举报凭证、本人银行账户信息等相关材料,申请领取奖励并签字确认。委托他人代为申请的,除上述材料外,还应当提供授权委托书及受托人的有效身份证件信息;
(三)办案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通过后及时将奖金足额发放至举报人指定银行账户。举报人主动放弃领取,或无正当理由逾期未提交申请材料的,视为自动放弃奖励权利。
第十三条 举报奖励实行“一案一奖”原则,具体规则如下:
(一)两人以上先后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最先举报的举报人(以公安机关受理登记时间为准);
(二)两人以上(含两人)共同举报同一违法犯罪行为的,奖励金由举报人自行协商分配;协商不成的,平均分配;
(三)同一举报人向多个公安机关多次举报同一违法犯罪线索的,不予重复奖励;
(四)举报人系寄递从业人员的,其依照本办法获得的举报奖励,不影响所在寄递企业依据内部管理制度给予的额外奖励。
第六章 经费保障
第十四条 举报奖励经费由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发放,在各级财政部门安排的公安机关工作经费中列支,严格按照财政管理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各级公安机关办案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举报奖励管理制度,加强对奖励经费申请、审批、发放全流程的监督管理。建立举报奖励资料档案,妥善保管举报记录、线索核查材料、处理决定、奖励通知、奖金领取记录、发放凭证等相关资料,指定专人负责管理,严格保密,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纪检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邮政管理部门负责鼓励、引导辖区内寄递企业合理设置额外内部奖励,同时加强举报奖励政策宣传,确保每一位一线寄递从业人员知晓举报渠道、奖励标准及自身合法权益。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公安机关、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严格为举报人保密,严禁泄露举报人身份信息、举报线索内容、奖励数额、领取情况等相关信息。对泄露举报人信息、打击报复举报人的单位和个人,依法依纪追究相关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寄递企业不得因从业人员举报涉寄递渠道违法犯罪行为,对其实施降薪、调岗、辞退、解聘等打击报复行为。
第十八条 举报人故意捏造事实、伪造案件线索、诬告陷害他人,或者弄虚作假骗取举报奖励资金的,依法追回已发放的奖金,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有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办理举报奖励工作中,存在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公安厅、吉林省邮政管理局、吉林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