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证驾驶是指驾驶员在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的情况下驾驶机动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交警部门应对无证驾驶员处以2000元罚款,可以并处15日以下拘留。它既是交警部门严肃查处的一项违法行为,也是广大交通参与者共同抵制、对交通安全影响较大的一项违法行为。而在日常生活中,我们身边其实还隐藏着许多“无证类”违法行为,往往被违法者本身所忽视。
案例一 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
用后仍继续驾驶机动车
6月23日下午15时,民警在珲乌高速吉林西收费站执勤时发现一辆重型牵引车驾驶员董某驾驶证超分被山西交警扣留,董某想着自己还有一年多就60周岁无法驾驶大型车辆了,就一直没去处理,目前驾驶证已被公告停止使用。此时,董某属于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民警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董某处以罚款2000元处罚。
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四条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的规定: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后,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案例二 驾驶证处于注销可恢
复状态继续驾车
7月22日晚20时30分,吉林大队民
警在沈吉高速吉林南收费站执勤时,接到分中心转警,称一辆吉林牌照小型轿车车主驾驶证存在异常状态,核实后发现该车驾驶员丁某驾驶证状态为注销可恢复。经民警询问,丁某承认其驾驶证由于有较多违章未及时处理,使得驾驶证在检验超期一年仍未检证,目前处于注销可恢复状态。
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驾驶员丁某处以2000元罚款的处罚。
与驾驶证被公告停止使用一样,驾驶证注销可恢复状态下驾驶人仍继续驾驶机动车的,在性质上属于驾驶资格中止后的无证驾驶行为;在适用处罚上,依据过罚相当的原则,可以按照未取得驾驶证而驾驶机动车的处罚规定适当从轻处罚。
案例三 驾驶证在暂扣期间驾
驶机动车
5月18日16时,吉林大队民警在沈吉高速吉林南收费站对一辆吉B牌照小轿车例行检查时,该车驾驶员声称忘带驾驶证,在其提供身份证号码后,民警查询发现该驾驶员曾在今年1月因饮酒驾驶被延吉市交警部门查处,至今驾驶证仍处于暂扣状态。
最终,民警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的相关规定,对驾驶员驾驶证暂扣期间驾驶机动车的违法行为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6分及行政拘留5日的处罚。
案例四驾驶与准驾车
型不相符合的机动车
7月11日22时,吉林大队民警在珲乌高速吉林西收费站对一辆大型货车进行检查时,驾驶员王某出示了车上另一人的驾驶证,民警要求其出示自己的驾驶证,王某却拿出了自己的身份证,民警查询后发现其准驾车型为B2,并不具备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的资格,属于驾驶与驾驶证所载明的准驾车型不相符机动车的违法行为。
民警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相关规定对王某处以罚款2000元、驾驶证记12分、行政拘留3日的处罚。
交警结语
日常驾车中,我们最怕遇到“新手”,那是因为其驾驶技术较差,是所谓的“马路杀手”。但其实以上介绍的“无证类”驾驶员和无证、新手驾驶员是一样的,他们或不具备驾驶资格,或因驾驶技能、交通安全理论知识不足而成为“问题驾驶员”被限制驾驶资格,对道路交通安全来讲他们无异于“马路杀手”。所以,作为驾驶员我们一方面要提高安全意识、法律意识,不要使自己成为“无证类”的问题驾驶员;另一方面,当我们已经处于“无证类”状态时,不要抱有侥幸心理继续驾车,以免错上加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