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没有开车,却因危险驾驶罪受到法律制裁,这是怎么回事呢?近日,磐石市检察院办理了一起案件。车主刘某明知朋友喝了酒,仍将自己的车交由朋友驾驶,按共同犯罪被追诉。
刘某和张某是朋友关系,去年10月25日晚,磐石市居民张某和刘某等3人在KTV内喝完酒决定回家。张某表示由他来开车,车主刘某便将车钥匙交给了张某,让其驾驶。车辆行驶至磐呼路一个拐弯处,险些与一辆奇瑞轿车相撞,张某便借着酒劲辱骂对方。在磐石市一中附近的一个红绿灯处,双方发生撕扯,警察赶到将所有人带至公安机关。
经吉林市公安交通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张某静脉血液中酒精含量为173.43mg/100ml。今年5月,磐石市法院一审判决,张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2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判决宣布之后,磐石市检察院认为,车主刘某虽然当时没有开车,却在明知张某醉酒的情况下,仍然将车辆交由其驾驶,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的共犯,建议追诉。5月22日,依法向公安机关发出追诉函。
7月25日,磐石市公安局将刘某涉嫌危险驾驶罪案件移送至磐石市检察院。8月7日,磐石市检察院正式向磐石市法院提起公诉,追诉刘某,提请依法判处。8月14日,经法庭公开审理,磐石市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刘某因危险驾驶罪,被判处拘役1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
检察官说法:
在司法实践中,危险驾驶的共同犯罪主要分为以下3种情况:
1.在饮酒过程中,行为人明知驾驶员必须驾车出行,仍极力劝酒或者胁迫、刺激其饮酒,且酒后不给其找代驾的行为;
2.行为人明知驾驶员饮酒,教唆、胁迫或命令驾驶员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3.车辆所有人明知借车人已经醉酒且要求驾驶机动车时,仍将车辆出借给借用人的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