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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一村一警”工作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9-05-29 19:07: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为全面加强农村辅警队伍规范化管理,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省公安厅起草了《吉林省“一村一警”工作规范(试行)》。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刘微

  电话:0431-82097299

  通信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4058号吉林省公安厅户政管理总队

  邮编:130021

                                                                                              吉林省公安厅

                                                                                            2019年5月29日

 

吉林省“一村一警”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全面加强全省农村辅警队伍管理,切实发挥农村辅警队伍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按照从严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辅警是指地方政府以合同聘用方式面向当地公开招录选聘,实行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具体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协助包村民警开展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不同于派出所正式辅警。在派出所和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的管理、监督下,主要承担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派出所开展公安基础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其他任务。

  第三条 农村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省公安厅为“一村一警”工作的协调指导部门;市(州)公安机关为农村辅警管理工作推动落实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做好农村辅警招录、选聘、分配、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组织、政法、财政、人社、司法、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辅警的政策落实、人员管理及职业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辅警的职责、义务和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六条 农村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农村辅警。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八条 以农村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配备1名农村辅警,人口较多、治安复杂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名或2名以上辅警。

  第九条 农村辅警配备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人社和公安部门统一招录专职辅警、专职治保主任兼任辅警、综治协管员(警务助理、护边员)兼任辅警等多种模式。

  第十条 农村辅警必须是本村居民,在村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和选聘农村辅警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录和选聘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招录和选聘农村辅警应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需要,制定招录和选聘方案,经县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辅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较强纪律观念;

  (四)自愿从事农村辅警工作;

  (五)年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表现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八)熟悉驻村民情、安心扎根基层,受群众认可;

  (九)退役军人、熟悉驻村治安状况、曾经在派出所从事过警务辅助工作及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者优先考虑;

  (十)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为农村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农村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开招录和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录和选聘方案;

  (二)发布招录和选聘公告;

  (三)报名、资格审查和政审;

  (四)笔试、体能测试、面试;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辅警在公安派出所和包村民警指挥和监督管理下,当好“八大员”:即情报信息员、纠纷调解员、法制宣传员、重点管控员、治安巡防员、交通疏导员、现场保护员、便民服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采集本辖区各项警务基础信息;

  (二)协助收集、上报情报信息和线索;

  (三)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四)协助开展重点人员管控;

  (五)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视频巡查;

  (六)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止“黄赌毒”等法制宣传教育;

  (七)协助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八)协助对行业、场所、重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九)协助盘查、堵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十)协助维护治安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和抢救伤员;

  (十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协助开展上门取证、送证等便民服务;

  (十三)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侦查取证、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搜(检)查、传唤、讯(询)问或独立看守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依法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管理;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七)自觉维护农村辅警形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村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传播谣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拒绝服从管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消极怠工,误导、欺骗领导、民警和群众;

  (四)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五)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七)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违反公安机关和农村辅警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条 农村辅警报酬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报酬补贴,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对因公(工)负伤或牺牲的,按照民政等部门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条 农村辅警应按标准配发服装和装备,省级财政负责保障解决每个新聘用农村辅警装备一套,后续保障由各市县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农村辅警的培训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驻村警务室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一般应建在村委会办公服务场所,尽可能建设独立警务室,条件不允许的,可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驻村警务室悬挂全省统一样式的标识标牌,名称统一为“XX派出所XX(村庄名称)村警务室”。

  第二十六条 驻村警务室应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办公用品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具体配备标准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确定样式、规格。

  第二十七条 驻村警务室应当设立《农村辅警工作日志》《会议培训记录本》《农村辅警工作手册》等基础台账。倡导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工作台账,减少纸质台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农村辅警政策协调、制度制定、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岗前培训和聘用辞退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出所是农村辅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是管理农村辅警的主体,按照县级公安机关部署,开展农村辅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派出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农村辅警管理使用负主责;派出所包村民警对所属农村辅警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农村辅警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因失管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农村辅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及责任区民警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农村辅警工作例会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勤制度;

  (三)警用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五)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

  (六)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制定农村辅警工作考勤表、报酬补贴发放表等台账。

  第三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配发给每名农村辅警的装备、物品要登记造册;每季度逐人进行检查、核对,出现装备、物品丢失、损坏的,由本人负责赔偿;农村辅警被解聘或辞职的,必须做好工作移交和物品移交,派出所负责收回农村辅警配发的被装及相应装备。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工作例会与政治业务学习平台,对农村辅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组织农村辅警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每月集中教育不少于1次。

  第三十四条 对新聘用的农村辅警,由县级公安户政部门牵头,组织政工、国保、刑侦、交警、法制等相关警种开展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组织上岗。

  第三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农村辅警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农村辅警的日常教育培训由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农村辅警上岗执勤应着装严整,佩戴以“XXXXX”为序列的辅警警号、“吉林”字样胸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辅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理性、平和、文明、礼貌接待群众。对群众报警和求助,农村辅警应热情受理、认真对待,不得推诿,并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民警报告;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民警汇报。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民警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农村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每月考察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村辅警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报酬补贴挂钩。

  第四十条 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原则,采用听、查、看、访的形式进行。

  (一)每月考察: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派出所每月对本辖区农村辅警进行一次考察,并记录备案。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结合每月考察情况,对农村辅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第四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农村辅警奖励、激励机制,对在提供线索、侦查破案、维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辅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农村辅警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解聘

  第四十三条 农村辅警有如下情况者,予以解聘。

  (一)违反农村辅警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掌握的信息不及时上报,导致影响社会稳定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发生的;

  (三)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不能胜任农村辅警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私利的;

  (五)侵害群众利益,使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办理个人或他人委托事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七)农村辅警年内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解聘农村辅警的相关手续并停发报酬补贴。

  第四十五条 农村辅警在合同期内,如因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派出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能离岗。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及治保主任、综治协管员兼任辅警的选聘、解聘和管理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会同人社、综治、民政等相关部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参照本《规范》制定本地区农村辅警管理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吉林省“一村一警”工作

  规范(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全面加强农村辅警队伍规范化管理,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发展,省公安厅起草了《吉林省“一村一警”工作规范(试行)》。现将公开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布,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提出宝贵的意见建议。

  意见反馈截止日期为2019年6月15日,公众可通过来信或者电话等形式提出意见。

  联系人:刘微

  电话:0431-82097299

  通信地址:长春市朝阳区解放大路4058号吉林省公安厅户政管理总队

  邮编:130021

  吉林省公安厅

  2019年5月29日

  吉林省“一村一警”工作规范(试行)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乡村振兴战略,进一步完善乡村治理体系,推进平安乡村建设,全面加强全省农村辅警队伍管理,切实发挥农村辅警队伍辅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稳定的作用,按照从严管理、服务社会的原则,结合全省公安工作实际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所称农村辅警是指地方政府以合同聘用方式面向当地公开招录选聘,实行公安机关与地方政府双重管理,具体由公安机关管理使用,协助包村民警开展工作的警务辅助人员,不同于派出所正式辅警。在派出所和乡(镇)党委政府、村“两委”的管理、监督下,主要承担在一定范围内协助派出所开展公安基础工作、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和其他任务。

  第三条 农村辅警管理遵循“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其中,省公安厅为“一村一警”工作的协调指导部门;市(州)公安机关为农村辅警管理工作推动落实部门;县级公安机关主要负责与地方政府沟通协调,做好农村辅警招录、选聘、分配、培训、管理和考核等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组织、政法、财政、人社、司法、民政、农业农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农村辅警的政策落实、人员管理及职业保障等工作。

  第五条 农村辅警的职责、义务和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六条 农村辅警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七条 本《规范》适用于全省农村辅警。

  第二章 人员配备

  第八条 以农村行政村为单位,每个行政村原则上配备1名农村辅警,人口较多、治安复杂的行政村可根据实际工作需要配备2名或2名以上辅警。

  第九条 农村辅警配备可根据本地实际,采取人社和公安部门统一招录专职辅警、专职治保主任兼任辅警、综治协管员(警务助理、护边员)兼任辅警等多种模式。

  第十条 农村辅警必须是本村居民,在村内开展工作。

  第十一条 招录和选聘农村辅警应当坚持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采取面向社会公开择优聘用的方式进行,招录和选聘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会同同级政府人社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二条 招录和选聘农村辅警应由县级公安机关根据本地治安实际需要,制定招录和选聘方案,经县级政府人社、财政部门核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农村辅警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

  (三)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道德情操和较强纪律观念;

  (四)自愿从事农村辅警工作;

  (五)年龄18周岁以上,55周岁以下,表现优秀的可适当放宽;

  (六)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七)具有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工作能力;

  (八)熟悉驻村民情、安心扎根基层,受群众认可;

  (九)退役军人、熟悉驻村治安状况、曾经在派出所从事过警务辅助工作及通晓当地少数民族语言者优先考虑;

  (十)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要求。

  第十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选聘为农村辅警:

  (一)受过刑事处罚或者涉嫌违法犯罪尚未查清的;

  (二)曾因违法行为,被给予限制人身自由的治安行政处罚的;

  (三)被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开除公职或者辞退的;

  (四)曾因违反警务辅助人员管理规定被解聘的;

  (五)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受到刑事处罚的;

  (六)本人或家庭成员以及近亲属参加非法组织和邪教组织的;

  (七)其他不适合从事农村辅警工作的情形。

  第十五条 公开招录和选聘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录和选聘方案;

  (二)发布招录和选聘公告;

  (三)报名、资格审查和政审;

  (四)笔试、体能测试、面试;

  (五)体检;

  (六)确定拟聘用人选;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十六条 农村辅警在公安派出所和包村民警指挥和监督管理下,当好“八大员”:即情报信息员、纠纷调解员、法制宣传员、重点管控员、治安巡防员、交通疏导员、现场保护员、便民服务员。履行以下工作职责:

  (一)协助采集本辖区各项警务基础信息;

  (二)协助收集、上报情报信息和线索;

  (三)协助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化解;

  (四)协助开展重点人员管控;

  (五)协助开展治安巡逻、治安检查、视频巡查;

  (六)协助开展安全防范、交通安全、禁止“黄赌毒”等法制宣传教育;

  (七)协助疏导交通、纠正交通违法行为;

  (八)协助对行业、场所、重点单位进行安全检查;

  (九)协助盘查、堵控、看管违法犯罪嫌疑人;

  (十)协助维护治安秩序、保护案(事)件现场和抢救伤员;

  (十一)协助预防、制止违法犯罪活动;

  (十二)协助开展上门取证、送证等便民服务;

  (十三)完成公安机关交办的其他非执法性工作。

  第十七条 农村辅警不得从事以下工作:

  (一)侦查取证、事故责任认定、执行刑事强制措施、搜(检)查、传唤、讯(询)问或独立看守违法犯罪嫌疑人等依法应当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工作;

  (二)实施行政许可、行政收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

  (三)法律规定必须由人民警察承担的其他工作。

  第十八条 农村辅警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

  (二)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管理;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五)保守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恪守职业道德,遵守社会公德;

  (七)自觉维护农村辅警形象;

  (八)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九条 农村辅警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国家声誉的言论、传播谣言、组织或者参加旨在反对国家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

  (二)组织或者参加非法组织,组织或者参加罢工;

  (三)拒绝服从管理,玩忽职守,贻误工作,弄虚作假,消极怠工,误导、欺骗领导、民警和群众;

  (四)行使人民警察职权;

  (五)滥用职权,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

  (六)泄露国家秘密或者工作秘密;

  (七)利用工作便利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

  (八)违反职业道德、社会公德;

  (九)参与或者支持色情、吸毒、赌博、迷信等活动;

  (十)违反公安机关和农村辅警纪律的其他行为。

  第四章 待遇保障

  第二十条 农村辅警报酬补贴所需经费由各市县级财政部门按照财政体制予以保障,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一条 各地应按照每月不低于1000元的标准给予报酬补贴,由市县级财政承担。对因公(工)负伤或牺牲的,按照民政等部门有关规定落实抚恤优待。

  第二十二条 农村辅警应按标准配发服装和装备,省级财政负责保障解决每个新聘用农村辅警装备一套,后续保障由各市县级财政解决。

  第二十三条 农村辅警的培训费用及日常工作经费由当地财政部门安排解决。

  第二十四条 驻村警务室以行政村为单位设置,一般应建在村委会办公服务场所,尽可能建设独立警务室,条件不允许的,可合署办公。

  第二十五条 驻村警务室悬挂全省统一样式的标识标牌,名称统一为“XX派出所XX(村庄名称)村警务室”。

  第二十六条 驻村警务室应配备办公桌椅、档案柜等必要办公用品以及必要的防护装备,具体配备标准以各县(市、区)为单位统一确定样式、规格。

  第二十七条 驻村警务室应当设立《农村辅警工作日志》《会议培训记录本》《农村辅警工作手册》等基础台账。倡导通过相关信息系统建立电子工作台账,减少纸质台账。

  第五章 日常管理

  第二十八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农村辅警政策协调、制度制定、年度考核、表彰奖励、岗前培训和聘用辞退等工作。

  第二十九条 派出所是农村辅警管理工作的具体实施部门,是管理农村辅警的主体,按照县级公安机关部署,开展农村辅警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派出所长是第一责任人,对农村辅警管理使用负主责;派出所包村民警对所属农村辅警负有直接管理责任,应加强对农村辅警的日常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杜绝违法违纪现象的发生。因失管或管理不到位,导致农村辅警发生违法违纪行为的,视情节轻重追究派出所主要领导及责任区民警相应责任。

  第三十条 县级公安机关应结合工作实际建立以下管理制度:

  (一)农村辅警工作例会制度;

  (二)监督检查和考核考勤制度;

  (三)警用物品使用和管理制度;

  (四)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制度;

  (五)工作情况记录和请示报告制度;

  (六)根据工作需要建立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三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在日常工作中必须制定农村辅警工作考勤表、报酬补贴发放表等台账。

  第三十二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配发给每名农村辅警的装备、物品要登记造册;每季度逐人进行检查、核对,出现装备、物品丢失、损坏的,由本人负责赔偿;农村辅警被解聘或辞职的,必须做好工作移交和物品移交,派出所负责收回农村辅警配发的被装及相应装备。

  第六章 教育培训

  第三十三条 县级公安机关要充分利用工作例会与政治业务学习平台,对农村辅警开展思想政治教育和纪律作风教育,组织农村辅警学习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方针,每月集中教育不少于1次。

  第三十四条 对新聘用的农村辅警,由县级公安户政部门牵头,组织政工、国保、刑侦、交警、法制等相关警种开展为期不少于1个月的岗前培训,经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组织上岗。

  第三十五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本地区农村辅警教育培训工作的协调、指导、检查、督促,农村辅警的日常教育培训由派出所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章 工作纪律

  第三十六条 农村辅警上岗执勤应着装严整,佩戴以“XXXXX”为序列的辅警警号、“吉林”字样胸徽,并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第三十七条 农村辅警在日常工作中,严格依法办事,理性、平和、文明、礼貌接待群众。对群众报警和求助,农村辅警应热情受理、认真对待,不得推诿,并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民警报告;不属于职责范围内的事务应认真做好解释工作,并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民警汇报。

  第三十八条 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制度,遇到或发现重大情况应及时向派出所或包村民警报告,不得以任何理由瞒报、漏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八章 考核与奖惩

  第三十九条 县级公安机关对农村辅警的工作绩效、遵纪守法等情况进行考核,实行每月考察和年度考核,考核结果作为对农村辅警奖惩、续聘、解聘的主要依据,并与报酬补贴挂钩。

  第四十条 考核按照“公平公正、实事求是、科学合理、鼓励先进、推动工作”的原则,采用听、查、看、访的形式进行。

  (一)每月考察: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派出所每月对本辖区农村辅警进行一次考察,并记录备案。

  (二)年度考核:每年年底,县级公安机关户政部门结合每月考察情况,对农村辅警进行年度考核,考核等次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考核等次为优秀的比例不超过20%。

  第四十一条 县级公安机关要建立农村辅警奖励、激励机制,对在提供线索、侦查破案、维稳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农村辅警,按照相关规定予以奖励。

  第四十二条 农村辅警违反本《规范》相关规定或有其它违纪违规行为的,视情节轻重予以相应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九章 解聘

  第四十三条 农村辅警有如下情况者,予以解聘。

  (一)违反农村辅警工作职责及相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掌握的信息不及时上报,导致影响社会稳定和其他严重危害社会治安事件发生的;

  (三)作风散漫,纪律松驰,不能胜任农村辅警工作的;

  (四)利用工作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私利的;

  (五)侵害群众利益,使群众利益遭受损失的;

  (六)违反有关保密规定,利用公安信息系统办理个人或他人委托事项,情节严重,造成后果的;

  (七)农村辅警年内连续2个月或累计3个月考核不合格的。

  第四十四条 县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解聘农村辅警的相关手续并停发报酬补贴。

  第四十五条 农村辅警在合同期内,如因个人意愿解除劳动合同的,应提前一个月向派出所提交书面辞职报告,经县级公安机关批准后方能离岗。派出所应及时上报县级公安机关,由县级公安机关按照相关程序进行招录。

  第十章 附则

  第四十六条 涉及治保主任、综治协管员兼任辅警的选聘、解聘和管理工作,由县级公安机关会同人社、综治、民政等相关部门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十七条 各级公安机关参照本《规范》制定本地区农村辅警管理细则。

  第四十八条 本《规范》由吉林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 本《规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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