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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省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6-04-22 11:00: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切实维护在城镇居住生活的流动人口合法权益。近日,省政府出台了《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 

  一、实施居住证制度的重要意义 

  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立足我国发展的阶段性特征、着眼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全局作出的一项制度性安排,是推进以人为核心的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重大决策部署,是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事关改革发展稳定大局,对于助推吉林振兴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二、出台《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的背景 

  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提升,全省流动人口总量持续增长,2015年已达到162万,为吉林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大贡献,但在享受社会保障、子女教育、卫生计生、技能培训等基本公共服务方面存在待遇不均等、保障不到位等问题。针对这些问题,省政府先后多次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居住证制度立法问题,省公安厅积极主动开展试点工作,选取长春、四平、松原三地试点发放居住证,截止目前,已发放145万张,仅长春就发放居住证112万张,为全面铺开居住证制度积累经验。国务院《条例》正式公布实施后,省委书记巴音朝鲁,省长蒋超良,副省长、公安厅厅长胡家福等省委省政府领导分别作出批示,要求全力推动居住证制度建设,切实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省法制办、省公安厅认真学习领会《条例》精神,深入开展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积极研究政策,对前期起草的《吉林省居住证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进行了多次修改完善并报请省政府进行审议,省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后正式出台。 

  三、居住证的主要功能 

  居住证是持证人在居住地居住,作为常住人口享受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申请登记常住户口的证明。《办法》从为流动人口享受居住地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出发,积极提升居住证的含金量,规定了居住证持有人享受六项基本公共服务和九项便利。六项基本公共服务涵盖了义务教育、基本公共就业服务、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计划生育服务、公共文化体育服务、法律援助和其他法律服务、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待遇等。九项便利包括了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办理出入境证件,按照有关规定在居住地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机动车登记,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的任职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申请授予职业资格,办理生育服务登记和其他计划生育证明材料,依法办理工商登记注册的享受规定的优惠待遇,与居住证持有人共同居住生活的适龄子女符合本省招生考试规定的,可以在居住地参加普通高级中学和普通高等学校的招生考试,国家及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等内容。 

  四、居住证的申领条件 

  居民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到其他城市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办法》规定申领居住证。 

  (一)居住半年以上,是指在居住地办理居住登记已满半年。居住时间计算以申请人向居住地派出所申报时间,或者提供的居住地住址证明、就业证明、就读证明中记载的时间为准。 

  (二)合法稳定就业,是指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事业单位录用(聘用),或者被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招收并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持有工商营业执照等。 

  (三)合法稳定住所,是指公民实际居住的具有合法所有权的房屋、租赁房屋、用人单位或就读学校提供的宿舍等。 

  (四)连续就读,是指在全日制小学、中学、中等职业教育或普通高等学校取得学籍并连续就读。 

  《办法》实施前试点地区制发的居住证,在有效期内的继续有效;有效期满、继续居住的,应当按照规定申领新的居住证,居住时间连续计算。 

  对于实际居住已满半年但未进行居住登记的申领人,申领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交派出所核查,核查确认后,办理居住登记,登记后受理居住证申请。 

  五、申领居住证需提供的材料 

  申领居住证,应当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提交本人居民身份证、本人相片以及居住地住址、就业、就读等证明材料。 

  居住地住址证明包括房屋租赁合同、房屋产权证明文件、购房合同或者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就读学校出具的住宿证明等;就业证明包括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证明或者其他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就读证明包括学生证、就读学校出具的其他能够证明连续就读的材料等。 

  六、居住证的申领方式、办理时限和发放地点 

  申领人可以通过到派出所现场申请,也可以在互联网+公安综合服务平台上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办理时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对于有急需的群众,可以通过“绿色通道”提前领取居住证。 

  按照申领人要求,可以选择到市(州)公安机关和派出所现场领取证件,也可以选择邮寄方式收取证件。 

  全省居住证发放分两步实施,第一步,即日起,在长春、吉林、延边3个市(州)先期实施;第二步,7月底前在四平、辽源、通化、白山、松原、白城、长白山、梅河口、公主岭全面实施。 

  七、居住证地址信息变更及签注 

  居住证持有人居住地址发生变化的,持租房合同、住宿证明等能够证明居住地址变更的材料到居住地派出所申请变更。 

  居住证每年签注1次。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连续居住的,应当在居住每满1年之日前30日内,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受公安机关委托的社区服务机构办理签注手续。逾期未办理签注手续的,居住证使用功能中止;补办签注手续的,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恢复,居住证持有人在居住地的居住年限自补办签注手续之日起连续计算。 

  八、居住证收费标准 

  居住证首次领取、地址变更、签注不收取费用。 

  换领、补领居住证,应当缴纳证件工本费。 

  九、居住证与暂住证的区别 

  暂住证是从管理角度登记流动人口,以防范管理为主。居住证是群众自愿办理的享受城镇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的证明。一字之差,体现的是从管理到服务的观念转变,为已在城镇居住半年以上的流动人口在城镇安家落户和安居乐业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十、骗领、冒用居住证如何处罚 

  用虚假证明材料骗领居住证,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或非法扣押他人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冒用他人居住证或使用骗领的居住证以及购买、出售、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由公安机关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十一、全面实施居住证制度的工作保障 

  居住证制度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在贯彻实施中建立了三项机制,确保居住证制度顺利推进,取得实效。 

  一是建立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各相关部门成立了工作专班,明确任务、细化措施、落实责任,定期研究解决居住证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确保居住证实施工作规范、有序、高效开展。 

  二是建立规范的居住证制发模式。作为居住证制发机关,公安机关出台文件,进一步明确居住证申领条件,规范居住证制发流程,强化工作保障,切实做好居住证申领受理、制作、发放、签注等工作,让群众方便快捷申领居住证。 

  三是建立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各相关部门切实发挥职能作用,结合本部门职责任务,建立了完善的监督检查机制,确保群众享有相应的基本公共服务和便利,将居住证的含金量真正兑现为群众实实在在的获得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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