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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交警推出12项人性化新举措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5-01-08 11:24: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2014年11月28日,吉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吉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已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修改后的实施办法其中一个重要变化的是,在对交通违法处罚上,对一些轻微违法、不影响道路交通安全的违法行为,进行了只采取警告教育、不进行罚款的调整,如:在限速低于60公里/小时的公路上,超过规定时速20%以下且未造成后果,只予以警告。

  为此,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在认真研究新实施办法的基础上,结合此前已经实行的轻微交通违法不予处罚的人性化管理措施,重新制定了十二项交通违法行为,只采取警告教育不予处罚的规定,但对同一违法行为已经警告教育二次后,第三次再次违犯后,将进行必要的处罚。7日,长春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王玉民支队长对新规定进行了解读。

  ●机动车未按规定粘贴车辆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经指出后立即粘贴的;或因风挡玻璃破碎,检验合格标志和保险标志损坏,当场可提供2日内更换风挡玻璃发票或证明的

  ●机动车驾驶室内悬挂、放置妨碍驾驶人视线的物品,或者驾驶两轮摩托车时车把悬挂物品妨碍安全的,经指出后立即改正、排除妨碍的

  ●未随身携带驾驶证、行驶证,经系统查询驾驶人有驾驶证、车辆状态正常的,且无其他违法行为

  ●机动车在禁止鸣笛区域,确因紧急情况短暂鸣笛的

  ●驾驶人逾期未审验,不超过三个月的

  ●机动车行驶途中由于路况、天气等原因,致使号牌被污水、泥尘遮挡不清,经指出后立即清除的

  ●在城区内因前车遮挡视线无法识别信号标志而违反禁止通行信号的

  ●外埠来长车辆违反车牌尾号限行规定,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机动车违反临时停车规定,但驾驶人在现场,并经指出后立即改正的

  ●实习驾驶人未按规定粘贴实习标志的

  ●因交通意外事件,导致交通违法的

  ●外埠来长车辆在长期间机动车号牌丢失的

  (“外埠来长车辆”是指临时来长的机动车辆,主要为:所持驾驶证、机动车行驶证为长春市以外的同一城市(地区)车管所核发的,持5日内通过公路、高速公路收费站的通行费收(票)据的车辆。长期驻长的外埠车辆、外埠驻长人员驾驶本地车辆以及本市人驾驶外埠车辆的,不在本规定所指“外埠车辆”之列。)

  提醒:以上十二项交通违法行为,民警发现前两次,只做教育不做处罚,如果第三次发现同一违法行为,且有记录的,要按规定予以处罚。

  “五不录”变成“八不录”

  同时,针对交通技术监控设备记录交通违法行为录入标准,王玉民也进行了补充,“过去常讲的‘五不录’继续实行,此外新增了三项。”

  “五不录”包括:

  1.右转弯轧线的不录;2.轻微轧线,不骑线、不越线的不录;3.标志标线不清的不录;4.前方有障碍物,后方车辆不得不绕行引发违法行为的不录入;5.同一时间、同一地点,连续多车同一违法行为的不录。

  新增三项“不录”具体为:

  1.受不可抗拒因素影响,导致违法的不录;2.违法图片不清晰的不录;3.外埠车辆因不熟悉本地路况导致违法的不录,外埠车辆依然套用前面的概念。

  王玉民表示,十二项轻微交通违法行为警告不处罚和新增的三项不录入,体现了长春交警在2015年人性化管理的出发点。

  ■亮点

  首将交通违法纳入诚信系统

  据了解,此次实施办法首次将酒驾、套牌、超速超载、闯红灯等道路交通违法行为,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数额较大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以及违法后不履行义务的行为,纳入道路交通诚信信息系统平台。

  “交通运输、工商行政管理、金融保险等有关部门可以对驾驶员进行查询,如果一个人交通违法较多,那么将在这些领域内举步维艰。”王玉民也特别强调,对一些严重交通违法行为,必须依法进行严格管理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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