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公安局、建委(建设局): 现将公安部、建设部《关于取消公安消防机构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专业审查和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初审有关问题的通知》(公通字[2003]10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和消防设施工程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统一纳入工程建设资质管理范畴,由建设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资质管理规定履行审查与审批职责,省公安厅消防局不再履行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证书的专业审查和对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的初审工作。 二、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资质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专业性较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组织审查、审批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和专业承包企业资质过程中,可邀请同级消防部门专家参与消防专业评审。 三、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共同做好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单位和消防设施专业承包企业资质和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确保消防设施建设与管理工作健康有序发展。 此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 吉林省建设厅 二 ○ ○ 三 年 七 月 三 日
主题词:消防 审批改革 通知 吉林省公安厅 2003年7月4日印发 (共印5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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