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州)、县(市)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
为贯彻落实国家简政放权相关工作要求,推动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2015年4月30日,省文化厅、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联合印发了《吉林省文化厅、公安厅、工商局、通信管理局关于转发文化部、工商总局、公安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加强执法监督 完善管理政策 促进互联网上网服务行业健康有序发展〉的通知》(吉文发〔2015〕61号,以下简称《通知》),对原有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审批工作流程进行了部分调整。为便于全省公安机关进一步理解、掌握《通知》要求,现对办理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依法严格履行审批手续
按照先照后证管理的要求,新建的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应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工商营业执照后,经文化部门审批,持文化部门发给的同意筹建批准文件,向公安机关网安部门提出办理信息网络安全申请(申请表格附后)。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在接到申请后,应当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以及《通知》要求,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进行实地审核后,于20个工作日内作出决定。经实地审核合格的,发给批准文件;不合格的,应当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
二、明确上网服务场所审核责任
(一)明确审核主体。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有关规定,以及《吉林省公安厅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吉公办字[2013]32号)要求,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网安部门负责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及监督管理。未设立网安机构的县级公安机关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工作,由市(州)公安局网安部门负责。
(二)明确审核内容。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应对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经营单位变更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注册资本、网络地址或者终止经营活动等情况进行审核。
(三)规范监管制度。根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公安机关网安部门应每年至少对辖区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安全技术措施落实情况,以及是否存在变更情况进行一次安全审核。
三、进一步规范市场经营秩序
各地公安机关要加强与文化、工商等部门的协作配合,通过发放告知单、单位门户网站、政务服务中心窗口等渠道,大力宣传《通知》内容,明确告知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设立条件、程序、申报材料、受理部门、联系电话等。同时,要加强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监管工作,依法查处不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不实名登记上网等违规行为,促进网络环境健康有序地发展。
吉林省公安厅
2015年7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