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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的通知(吉公办字〔2009〕43号)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9-12-09 09:38: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长白山公安局,省森林公安局:

现将《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印发给你们,请即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〇〇九年八月十九日

 

 

 

吉林省公安厅关于贯彻《公安机关

治安调解工作规范》的实施意见

 

为深入贯彻《公安机关治安调解工作规范》(公通字〔200781号),推进我省治安案件办理工作,提高治安调解的数量、质量和效率,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各级公安机关要充分认识治安调解对于化解人民内部矛盾、消除治安隐患、提高治安案件社会效果的重大意义,认真贯彻这一重要的规范性文件,依法对符合条件的治安案件进行调解,提高工作效率,定纷止争,促进和谐。

二、根据我省社会民情实际,进一步简化治安调解程序。对于符合调解条件的治安案件,可以不制作笔录和案卷,但是遇有调解进展困难如一方当事人提出不合理要求或者出现当事人意见反复可能导致调解不成的情况,则应当立即开展调查取证工作,为下一步的案件裁决做好准备。调解完毕应当填写《治安调解协议书》,由执法部门统一编号,会同相关接处警记录按顺序装订成册以备查考。

三、为提高调解工作效率,调解工作应由主办民警和协办民警双人主持,调解前应对参加调解的当事人及其陪同人员或代理人员进行法制教育,维护调解期间的秩序,确保各方人身安全。有条件的公安机关可以设置调解室,专门用于开展治安调解。

四、统一调解文书格式,规范填写内容。开展治安调解不再区分是否属于现场调解,一律使用《治安调解协议书》,由县级公安机关参照省厅样张印制,文书名称与样式不得擅自更改,并采用三联式无碳复写式纸张。填写内容不得超出公安机关事权且应具有可执行性,具体应参照省厅样张《填写规范》进行填写;文书各栏目应当逐一填写齐全,起因、经过和结果应当叙述完整,协议内容与履行方式务必填写清楚。

五、积极利用社会调解资源,扩大调解社会效果。各级公安机关要积极协调司法部门和基层政权组织,完善治安调解与人民调解、司法调解的对接机制,努力实现矛盾纠纷的归类分流和多渠道化解。对于纠纷当事人在基层人民调解机构主持下达成协议的以及当事双方在亲友等第三方协调下达成和解的,公安机关应当本着促进社会和谐、节约警务资源的原则予以认可,履行必要的手续即可视为该起案件经调解终结。

六、严禁自行扩大治安调解范围,严禁以调解为名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降格处理,违者依据《吉林省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执法过错责任追究暂行规定》追究其责任。

七、省厅提倡各地公安机关进行治安调解工作的调查研究,鼓励调解工作方式方法的创新。治安调解工作情况作为治安案件办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行考核。省厅适时组织进行能手标兵的评选,给予适当的奖励。

八、各地公安机关应当如实反映调解工作情况,经调解处理结案的治安案件列入查处治安案件进行统计。对于开展治安调解不如实登记、统计的,要按照《吉林省公安机关如实立(受)案四项规定》进行追究。

九、本意见由省公安厅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1、治安调解协议书文书式样

            2、治安调解协议书填写规范

     

治安调解协议书文书式样.docx
治安调解协议书填写规范.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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