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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的通知(吉公办字〔2017〕5号)
     
吉林省公安厅 http://gat.jl.gov.cn 更新时间:2019-12-30 10:43:00 来源单位: 字体显示:

各市州、县市区公安局、教育局、民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土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农业委员会、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和省政府《关于进一步

  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文件精神,扎实推进全省户籍制度改革工作深入开展。省公安厅、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省人社厅、省国土厅、省住建厅、省农委、省卫计委联合制定了《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部门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有关工作情况请及时报上级主管部门。

  

 

                                                                                    吉林省公安厅

                                                                                  2017年1月17日

 

  关于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的意见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户籍制度改革工作精神,积极推进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1亿非户籍人口在城市落户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72号)以及省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户籍制度改革的意见》(吉政发〔2015〕4号)的贯彻实施,加快推进城镇常住人口市民化和农村人口就地城镇化步伐,力争实现2020年全省200万左右农业转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进城落户总体目标,为吉林新一轮振兴发展提供有力支持,现就推进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放宽户口迁移政策,引导农业转移人口有序落户城镇

  (一)农民工及其配偶、子女、父母落户。在长吉两市以外的中小城市和建制镇居住生活的农民工,可凭社保缴费证明或者房屋租赁合同,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在长吉两市居住生活的农民工,租住房屋、连续缴纳社会保险满两年的,即可凭房屋租赁合同及社保缴费证明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二)农村籍学生落户。农村籍大中专院校、职业院校毕业生,凭毕业证、报到证,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人才市场所在地、亲属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同意,已在城镇落户的农村籍大中专院校毕业生也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户口迁回农村。

  (三)农村籍技术技能人才落户。专业技工、职业技术工人等技术技能人才,凭市级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相关技术、技能资格证书即可向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或当地人才市场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四)农村籍退伍转业军人落户。农村籍军人退伍、转业后到城镇工作生活的,凭部队退伍通知书、接收单位落户介绍信即可到工作单位所在地、实际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退伍、转业军人配偶户口在城镇的,可以凭《结婚证》、部队退伍通知书到配偶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五)在城镇自主择业、创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工商注册为个体工商户的农业转移人口,连续两年纳税一万元以上;工商注册为私营企业的农业转移人口,连续两年纳税两万元以上(具体的纳税额度可按当地实际情况规定),且有固定住所的,凭营业执照、税务收据原件等相关手续向营业执照发放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六)在城镇购买商品房(含二手房)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购房申请落户的,不受房屋面积、金额等条件制约,凭房屋产权证或房屋买卖合同即可向房屋所在地县(市、区)公安机关户政管理部门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贷款购房的,凭备案的房屋买卖合同即可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七)在城镇租住房屋的农业转移人口落户。在小城市(含建制镇)租住房屋的农业转移人口,凭房屋租赁合同即可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在四平、白山等中等城市租住房屋且缴纳社保满1年的农业转移人口,凭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即可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在长春、吉林两市租住房屋且缴纳社保满2年的农业转移人口,凭房屋租赁合同、社保缴费证明即可到房屋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本人及配偶、子女、父母常住户口。

  (八)农业转移人口投靠亲属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夫妻一方为城镇户口,另一方投靠落户城镇的,凭《结婚证》就可到被投靠一方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农业转移人口父母为城镇户口,且本人尚未结婚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到父母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农业转移人口的子女在城镇有独立户口,父母需投靠子女落户的,凭原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或工作单位或村委会(社区)出具的亲属关系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等能够确认家庭成员关系的证明材料即可在子女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农业转移人口中的孤寡老人、父母双亡且未满18周岁的青少年投靠亲属的,凭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到近亲属或共同居住的赡养人、抚养人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请办理常住户口。

  二、明确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土地、教育、医疗等方面待遇转移接续政策,切实保障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合法权益

  (九)依法保留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宅基地使用权。已取得本轮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其土地承包经营权及土地经营权依法予以保留,并依法享有被征收、征用土地时获得补偿的权利。进城落户农民可以根据本人意愿选择保留或将宅基地与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其他农户置换,也可依法流转(出租、托管等),置换、流转的方式和价格由当事双方自行协商确定。

  (十)切实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中适龄人口的受教育权。农业转移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在城镇接受义务教育的,应按照“以流入地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政策,由当地政府统筹安排入学。当地教育主管部门应按照“籍随人走,人籍相符”的原则,根据学籍管理有关规定,为农业转移人口适龄随迁子女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办理建籍或转学手续。

  (十一)全力确保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创业、就业需求得到满足。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从事个体经营或合伙经营企业的,凭人社部门发放的《就业创业证》(《就业失业登记证》),享受每人不超过20万元、企业不超过40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支持。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或正在领取失业保险金的人员创业,凭工商营业执照或社区、居委会出具的就业、创业证明可一次性领取应享受的失业保险金。对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的,通过提供免费公共就业服务,落实就业创业政策,实行“一对一”动态分类援助等多种途径,给予优先扶持和重点帮扶。

  (十二)有效维护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社会保障权益。进城落户的农业转移人口,已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继续缴费;未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按照规定可自愿选择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享受相应养老保险待遇。对于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农业转移人口,在缴费期间户口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以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对于已经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都不需要再转移。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在其失业后可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根据自身实际参加相应的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在城镇单位就业并有稳定劳动关系的,按规定随所在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以非全日制、临时性工作等灵活形式就业的,可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按规定参加就业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也可以选择参加户籍所在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其他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可按照规定在落户地参加居民医疗保险,执行当地统一政策,按规定给予参保补助,个人按规定缴费。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实现就业并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享有原参保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十三)推动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覆盖全部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农业转移人口及其随迁家属、子女,按规定可在户口迁入地享有儿童预防接种、孕产妇和儿童保健、健康教育等12类基本公共医疗卫生服务。

  (十四)保障符合条件的农业转移人口享有社会救助权益。进城落户的农村低保家庭,凭迁出地证明及加盖迁出地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公章的复印档案资料,到迁入地重新申请低保待遇时,迁入地可适当简化程序办理。按规定程序确定为城市低保对象后,享受城市低保待遇。

  (十五)有效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基本住房保障问题。对于进城落户农民,人均收入、人均住房面积符合当地政府确定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标准的,可以凭家庭收入、住房情况证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当地政府规定的相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住房保障部门申请享受住房保障待遇。

  三、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各项政策要求真正落到实处

  (十六)强化统筹推进。各级政府和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改革力度,围绕引导农业转移人口进城落户这一核心,对准瓶颈和短板,精准对焦、协同发力。以土地、教育、养老、住房保障等与农业转移人口切身利益关联度高的配套制度改革为重点,以农业转移人口最为关注的土地产权、子女教育、住房保障、社会救助等具体措施为突破口,把握时机节奏,统筹推进政策出台,形成改革合力。对于政策已经明确、条件已经成熟的改革事项,要列表推进、一抓到底,力争取得突破;需要中央统一部署或一时全面推开有难度的,要试点先行,以点带面,做到稳中求进。要让农业转移人口真真切切看到进城落户的优惠政策,实实在在享受到城镇基本公共服务给生活带来的改变,引导他们安心进城、放心落户。

  (十七)强化责任落实。围绕落实农业转移人口分类进城落户政策、落实相关领域福利待遇转移接续要求等任务,明确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国土、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卫生计生等部门职责分工,科学制定路线图和时间表做到知责明责、守责尽责,各就各位、各负其责,确保各项政策要求落到实处。针对涉及面较广、复杂程度较高、工作难度较大的任务,明确牵头责任和协同责任,环环相扣抓落实、抓攻坚、抓突破,确保有计划、有步骤、有条理地顺利推进。完善监督检查机制和目标考核机制,构建上下贯通、横向联动的督查工作格局。要重视督查结果的运用,发现的问题要列出清单、明确责任、限定时间、挂账整改,确保任务一项一项落实,目标一个一个完成。

  (十八)强化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布并准确解读户籍、土地、教育、社保、卫生计生、住房等各领域政策措施,加强政策宣传,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回应群众关切,合理引导社会预期,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大力宣传各地、各相关部门在解决农业转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落户城镇、保障合法权益、提供基本公共服务等方面的好经验、好做法,把各项成果总结好、巩固好、发展好,努力使实践成果上升为制度成果,切实带动相关领域政策落实,有效提高群众的获得感和满意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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